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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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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为发展我市经济、文化、科学事业服务,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把档案馆真正建设成为具有玉溪特色的永久保存档案的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及《云南省档案条例》,结合玉溪市档案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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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收集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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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溪市委办公厅及其玉溪市委工作部门(含临时机构)形成的档案;
2、中共玉溪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档案;
3、玉溪市常务委员会的档案;
4、玉溪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临时机构形成的档案;
5、政协玉溪市委员会的档案;
6、玉溪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档案;
7、玉溪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形成的档案;
8、玉溪市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性单位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9、玉溪市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10、属于玉溪市和上级主管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和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
11、玉溪市委管理干部的干部死亡档案,干部逝世三年后其档案移交进馆;
12、散存在民间和个人手中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和珍贵史料;
13、经协商同意,收集或代存集体所有制和典型的个体户、专业户民营企业形成的有进馆价值的档案和玉溪市人事管理权限内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
14、撤销单位的档案;
15、建国前本地革命历史档案及旧政权机关和其它单位形成的档案;
16、明、清及其以前形成的反映玉溪市历史的档案、资料;
17、反映玉溪市历史和现状的录音录像.志书、史料、报刊杂志、图书等与本馆馆藏有关的各种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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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案接收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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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进馆档案的质量,进馆档案必须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切实做到同一全宗不能分散,不同全宗不能混淆,全宗内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收集齐全完整,其分类、整理、排列、编号、编目等符合国家、云南省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要求,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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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案接收的要求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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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档案馆接收市直单位保管满十年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以及接收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立档单位情况的各种资料;
2、撤销单位的档案及时接收进馆;
3、进馆档案必须以全宗为单位,根据分类方案编制案卷目录或归档文件目录一式三份,两份随档案移交档案馆,一份单位留存。同时为适应计算机管理档案的需要,立档单位应编制符合要求的机读目录;
4、立档单位应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全宗指南编制规范》和《全宗卷规范》,编写全宗指南和编制全宗卷,并随同档案或全宗向档案馆移交;
5、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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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档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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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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