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玉溪市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共玉溪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全市档案工作者自愿参加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云南省档案学会、玉溪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由玉溪市档案局主管,接受玉溪市民政局的指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和组织全市档案工作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开展学术研究、交流和咨询活动,为档案学和档案事业的繁荣,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紧密结合档案工作的实际,组织会员开展档案学理论、技术、方法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会员的理论水平,发现人才,推荐人才,促进档案干部队伍建设;
2、协助玉溪市档案局和有关部门培训干部,普及档案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宣传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介绍国内外档案学研究动态和成果;
3、组织档案研究成果的鉴定和评奖,组织档案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4、不定期编印论文集和有关业务材料;
5、积极发展会员并向中国档案学会、云南省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6、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7、加强与有关学会的联系,交流学会工作经验。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在玉溪市境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档案事业,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交纳会费,履行本会义务,经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1、取得管理员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档案工作人员,档案教育工作者和科技工作人员;
2、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档案工作一年以上,并掌握一定的档案专业知识,有一定研究能力的档案工作者;
3、热爱档案工作,积极关心支持本会活动的领导干部和其他职业的工作人员。
有加入本会意愿,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发展为团体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3、有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的权利;
4、有优先获得本会刊物、学术材料和其他材料的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按期交纳会费;
2、积极宣传、贯彻《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
3、积极对学会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团体会员享有与个人会员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在档案学研究和本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者,本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上届理事会筹备和召开,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召开或推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县区、各专业系统推荐的代表和上届理事会成员组成。代表名额和推荐选举办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3、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4、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构,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增补理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3、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筹备并主持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5、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向有关部门推荐有价值的学术研究成果;
6、审批接收会员,向中国档案学会、云南省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第十条 理事会推荐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能。常务理事会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以连任两届。本会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为便于活动,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会员小组,每个会员小组推荐组长、副组长各一人。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申请政府资助;
2、接受个人、单位和社会资助;
3、会费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的业务活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生效、实施,报玉溪市民政局、档案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玉溪市市委大院三号楼。。
第十七条 本会终止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一切债权债务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清理了结。
玉溪市档案学会
二00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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